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Graphit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GA,简称:石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石墨采选业、石墨产品研究、开发、营销、管理、科研、和制造领域内相关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限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石墨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组织开展产业基础资料调查,搜集、整理省内外石墨行业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资料,开展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发布产信息;向政府部门提供制定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制定本产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执行;配合行业主管单位组织全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与创优工作,组织行业竞赛与经验交流。
(四)参与协调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间的横向联合、经济合作、技术合作,劳务合作与产销衔接;协助解决企业的原燃材料供应,产品生产与销售、铁路运输等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五)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产品价格,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与价格监督检查信息,推荐产品目录;
(六)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及产品质量,经营管理问题的评价、论证、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产品展览;发展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写行业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市场分析报告。
(八)参与宣贯并监督实施国家标准,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九)组织发展产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专业论坛、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微信公众号和网站。
(十二)做好政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石墨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
他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书面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且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遵守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要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由协会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