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2年9月5日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收费对象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
会费标准
理事单位 | 5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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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单位 | 10000元/年 |
副会长单位 | 20000元/年 |
会长单位 | 50000元/年 |
收缴办法
1、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交费时间为每年的1-6月;对其他捐助赞助无时间限制。
2、如果会员单位既是理事,又是常务理事、副会长,则只按协会内最高职务缴纳一份会费。
3、会员一年内无故不按规定纳会费,经秘书处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停止为其服务。
会费使用
会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包括:
1、协同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2、维持协会办事机构正常运转;
3、维护协会网站正常运转、及行业信息发布等;
4、开展会员素质教育、学术交流、职业培训等;
5、开展各类竞赛及表彰活动。
管理监督
1、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并于理事会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黑龙江省石墨产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